“直者,正见也。从𠃊从十从目。徐锴说:今十目所见是直也”。段注说:“见之审则必能矫其枉,故曰正曲为直”。“直”字是由上“十”中“目”和下“𠃊”组成。“十”字的一表“东西”,丨代表“南北”,即“四方”。“目”在“𠃊”上,代表“地上”看到的一切有形层次。那么“目”所见的是什么呢?
上篇我们将了“𠃊”是旁枝的道理,“𠃊”的垂直边即“所见是直”。那么什么又是“见之审则必能矫其枉,故曰正曲为直”呢?段注说:“十目烛隐则曰直”。“烛者,庭燎,火烛也”。段注说:“未爇曰燋,执之曰烛,在地曰燎,广设之则曰大烛曰庭燎”。由此可知,目所见者为“烛”。
“烛”是古代照明所用的“灯”。它是由灯柱、灯盘、灯芯、灯油四部分组成的。其中“灯柱”多数由“动物”或“人”组成,正所谓“不直曰曲”便是形容的如此。当灯芯被点燃时,火苗出现“向上”的形态。灯盘中的“油”减少后,灯芯发出光的时长也会随之减少。
等到灯油消失时,灯火会从“向上”的形态变成“消失”或“倒在”灯盘之中。古人将灯火“向上”时眼睛所看见的形态称为“直”,将灯光“消失”或“倒下”后的形态称为“隐”。而“曲形”的灯柱通过“灯芯”然后发出光的整个过程,称为“见之审则必能矫其枉,故曰正曲为直”。
正所谓“十目燭隱,則曰直”。“以日爲正,則曰是”。“燭”是古代夜晚时候的火把,代表大地上的“光明”之象。我们合起来看,便为当眼睛看到的四方光亮全部都不见之时,这时候才能称之为“直”,它就象太阳在正午时刻一样的“正大光明”。四方的光明,我们往往认为也是“直”,它就像与“艸木”中与“丨”平行不相交的枝茎顶端一样。
“正”字在最上面用“一”来表示,是因为它们同属“直”的层次,但它并不是真正的“直”。我们前面用很大的篇幅来写“艸木”生长常态过程的原因,因为不明白艸木生长的常态,就不能理解艸木“四方之正”中最难理解的的“隐而正”背后的真正含义。所以简单来概括,“直”就相当于于“丨”的最初方向。
段玉裁说:“不直曰曲”,所以只要不是从“丨”方向相同,且不是四方而直的形态,全部都称之为“曲”。《左傳》曰:“正直爲正,正曲爲直”。我们看起来就像是“隐而直”,实质上为“隐而正”。因为“正”侧重在枝茎之直,而“曲”代表“一”,是“丨”分别后平行于大地的层次,二者从本质上是一样的。所以将“曲”正过来,便称之为“直”。而将“正”正过来,就只能称之为“正”了。